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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恢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太锦与方亦新、赵玉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太锦,方亦新,赵玉香,方毓明,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林太锦,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方亦新,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赵玉香,女,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方毓明,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方亦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太锦与被执行人方亦新、赵玉香、方毓明、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亦新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闽09民再22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鼎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鼎执字第8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