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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萍与李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萍,李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2451号原告:蔡萍,女,生于1963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李逐波,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萍与被告李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向原告蔡萍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蔡萍在7日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达成在法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萍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邹正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楚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