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余静与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静,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静。被执行人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余静与被执行人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587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静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要求被执行人为其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6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1823号执行裁定书,拟强制将被执行人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余文新持有的10%的股权,股东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余静。同月21日,申请执行人余静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表示其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协商,被执行人陕西泰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行履行本案法律义务,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8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