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0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建明与韦克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明,韦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明。被执行人韦克波。申请执行人何建明与被执行人韦克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0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45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至此,本案的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70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