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汉富兴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云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富兴石业有限公司,肖云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715号原告:广汉富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29幢1-4号。法定代表人陈淑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肖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富兴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云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汉富兴石业有限公司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富兴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汉富兴石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