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0123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永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内0123民初1233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苏力特,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西建辉,任该公司法律办公室主任。被告刘永亮,男,和林县。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XX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因被告交纳了暖气费,所以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仝济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淑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