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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孝平与杨孝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平,杨孝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837号原告杨孝平,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杨孝健,男,1973年出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孝平与被告杨孝健承包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孝平撤回对被告杨孝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