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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博与罗书富、罗元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罗书富,罗元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521号原告:李博,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宏,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告:罗书富,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清,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元海,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李博与罗书富、罗元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宏、被告罗书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芳、冯文清及被告罗元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博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博负担。审 判 长  贺丹军代理审判员  吕娇娇人民陪审员  周景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