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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家昌、张兆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昌,张兆东,房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185-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昌,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兆东,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房卫波,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家昌、张兆东、房卫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