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汤建红与方宁、兰州鑫川越大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建红,方宁,兰州鑫川越大商贸有限公司,范伟菊,史元杰,苏州润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107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汤建红,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宁,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斌,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兰州鑫川越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汤建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范伟菊,女,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原审第三人:史元杰,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第三人:苏州润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方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贵斌,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建红与被上诉人方宁、原审被告兰州鑫川越大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苏州润方贸易有限公司、范伟菊、史元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汤建红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汤建红上诉状列明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汤建红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建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汤建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春审 判 员 景化冰代理审判员 李彩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学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