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皖公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操汉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公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操汉林,许月霞,黄立新,陈高友,汪翠霞,陈光结,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潜山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皖潜大道452号。法定代表人:吴杨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皖公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彭岭村。法定代表人:陈高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操汉林,农民。被执行人:许月霞,农民。被执行人:黄立新,农民。被执行人:陈高友,私营业主。被执行人:汪翠霞,农民。被执行人:陈光结。被执行人:刘玉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483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操汉林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存款251万元(以此数额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