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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薛晶晶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晶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46号罪犯薛晶晶,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修武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作出(2006)焦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晶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6年1月25日入监。2008年8月11日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月27日减去刑期1年11个月,2013年10月15日减去刑期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薛晶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薛晶晶于2005年8月27日凌晨,伙同他人在修武县郇封镇一公路附近,将外地过路男子殴打致死。该犯犯罪时系主犯。罪犯薛晶晶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薛晶晶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晶晶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晶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