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7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02刘安云与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柳玉好、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云,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柳玉好,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7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安云,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法定代表人柳玉好。被执行人柳玉好,女,1967年6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被执行人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法定代表人柳玉好��申请执行人刘安云与被执行人柳玉好、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7680596元、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宝安支行的账号、在平安银行深圳新城支行开设的账号、在华夏银行竹子林支行开设的账号分别有存款人民币202236.75、1374.24元、30678.66元、36544.47元;另,被执行人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市金晖西满投资有限公司30%的股权、深圳市西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50%的股权、深圳先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75%的股权,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柳玉好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上述查明财产进行了冻结,后因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由我院受理,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民破65号,我院依法解除了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措施。故,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柳玉好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经被执行人柳玉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由我院受理,应中止对该两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柳玉好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萍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