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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灵强与赵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灵强,赵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周灵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赵补林,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周灵强与被执行人赵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5870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赵补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258704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周灵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补林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灵强发现被执行人赵补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静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