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27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向先与XX明、吴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先,XX明,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277之1号申请执行人徐向先,男被执行人XX明,男被执行人吴红,女本院在执行徐向先与XX明、吴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XX明、吴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徐向先签字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