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廖清海与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清海,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631号原告廖清海,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婷,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重庆投资大厦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93288Q。法定代表人张映龙,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清海与被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清海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清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廖清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交纳425元,由原告廖清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