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修坡与刘会锋、曹晓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修坡,刘会锋,曹晓雷,曹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707号申请执行人高修坡,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会锋,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曹晓雷,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曹中华,男,1967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高修坡与被执行人刘会锋、曹晓雷、曹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7月23日作出(2015)邳碾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刘会锋偿还高修坡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曹晓雷、曹中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会锋负担。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会锋、曹晓雷、曹中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会锋、曹晓雷、曹中华银行存款1025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曹卫祥执行员 张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