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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海林与杨洪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海林,杨洪娟,嘉定区安亭镇塘庄村村民委员会,嘉定区安亭镇墨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海林,女,194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钱芳(系黄海林女儿),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洪娟,女,1949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定区安亭镇塘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宝安公路。负责人:张曙光,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定区安亭镇墨玉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林杰,主任。上述两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贺艳玲,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海林因与被申请人杨洪娟、嘉定区安亭镇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塘庄村委会)、嘉定区安亭镇墨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墨玉居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海林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院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黄海林与杨洪娟纠纷的起因,系杨洪娟与案外人交谈声音太响影响黄海林引起。杨洪娟拉扯黄海林衣领及项链,并相互扭打在一起过程中,造成黄海林受伤。杨洪娟的行为与黄海林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塘庄村委会、墨玉居委会提交意见称:黄海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纠纷中黄海林两次均系自行摔倒,摔倒时与杨洪娟并未有身体接触,故原审判决以黄海林受伤系自身行为所致与杨洪娟无关为由,认定杨洪娟对黄海林的受伤并无过错当属正确,本院可予认同。黄海林对塘庄村委会、墨玉居委会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并无异议。综上,黄海林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海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 波审 判 员  张心全代理审判员  郑 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