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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训伟与袁春阳、金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训伟,袁春阳,金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陈训伟,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袁春阳,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金宝峰,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陈训伟与袁春阳、金宝峰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02**民初132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春阳、金宝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梓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