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训伟与袁春阳、金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训伟,袁春阳,金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陈训伟,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袁春阳,男,1976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金宝峰,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陈训伟与袁春阳、金宝峰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02**民初132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春阳、金宝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梓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