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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彰、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彰,XX,王爱武,宋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彰,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XX,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爱武,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宋继武,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黄彰与被执行人XX、王爱武、宋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暂未到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