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龙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8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沙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龙海,男,1960年2月7日生于河北省沙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沙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董晓丹,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蔺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海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王龙海因身体不适,服用感冒胶囊(氨咖黄敏胶囊)等药物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沙河市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标准件市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武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吴某2的、李娥的)、石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兰某)、侯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王便云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后兰某又与在道路北侧停放的无号牌铲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兰某、侯某当场死亡,石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武某、吴某2的、李娥的、王便云受伤,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兰某系被车辆碰撞致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侯某系被车辆碰撞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石某2系被车辆碰撞致颈髓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龙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发生事故后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武某、石某2、侯某、王便云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2的、李娥的、兰某无事故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龙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惩处。被告人王龙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龙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王龙海已对全部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谅解,请求对王龙海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龙海身体不适服用了感冒胶囊(氨咖黄敏胶囊)等药物。15时10分许,王龙海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沙河市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标准件市场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武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吴某2的、李娥的)、石某2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兰某)、侯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王便云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兰某又与道路北侧停放的无号牌铲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兰某、侯某当场死亡,石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武某、吴某2的、李娥的、王便云受伤。樊某将王龙海拉出车外,吴某1陪同王龙海去交警队,王龙海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经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龙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武某、石某2、侯某、王便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2的、李娥的、兰某无事故责任。王龙海已对被害各方作出赔偿,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武某、吴某2的、王便云陈述,证明2016年2月22日15时10分,武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吴某2的、李娥的,彭江海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兰某,王便云、侯某各自骑电动车,一行人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河市南环路标准件市场路段时与一辆黑色汽车发生交通事故。2、证人杜某证言,证明其与武某、吴某2的、李娥的、彭江海、兰某,王便云、侯某七人一起回家,在沙河市南环路标准件市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其以外的七人被撞。3、证人冀某证言,证明被害人侯某系其嫂子,事故发生后村里人打电话告知其侯某出了交通事故。4、证人石某1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石某2、兰某的儿子,事故后村里人打电话告知其父母出了交通事故。5、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16年2月22日下午,其驾驶铲车行至沙河市南环路标准件市场路段,铲车坏了,其将铲车停在路边,离开找人修车,还没回来就接到电话说铲车出交通事故了。6、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2月22日15时,其驾驶铲车行至沙河市南环路标准件市场路段,一辆黑色轿车超其车后不到一百米发生了交通事故,路边还停着一辆铲车,其拨打了110和122电话。7、证人王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22日下午,其在标准件市场广场听见撞车声音,看见一辆本田车冒烟,一超市老板把轿车司机拉了出来。并辨认轿车司机为王龙海。8、证人樊某证言,证明2016年2月22日下午,其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听见撞击声音,看见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辆黑色轿车前部冒烟,其上前将王龙海从车内拉出来。9、证人吴某1证言,证明2016年2月22日下午,其听说标准件市场那出车祸了,其途经现场认出事故车是王龙海的,上前看见王龙海一手拿着手机,一手捂着脸,为避免被害人家属来了动手,其让王龙海上到其车上,劝王龙海赶紧去交警队,后开车将王龙海送到交警队。10、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6年2月22日8时30分许,王龙海在其门诊输了一瓶盐水和利巴韦林的药水,拿了一些药品。11、证人陈某、袁某证言,证明2016年2月22日,陈某与王龙海一起吃午饭,后到袁某门诊给王龙海买了感冒胶囊。12、证人王某2、王某3证言,证明2016年2月22日16时,其听说父亲王龙海出了交通事故,开车赶去交警队找其父亲。冀D×××××车主是王龙海。王某3听母亲说王龙海之前因感冒输液了。1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14、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驾驶资质和事故车辆的相关信息。15、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发生时王龙海驾驶的冀D×××××思铂睿轿车平均行驶速度为91km/h-100km/h。16、沙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笔录、诊断证明书、沙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车辆之间发生碰撞;王龙海血液中检测出金刚胺、安替比林、扑热息痛、咖啡因、巴比妥成分,王龙海、王便云、侯某、武某、石某2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王龙海车内还留有药品;被害人武某、吴某2的、李娥的、王便云伤情以及被害人石某2、兰某、侯某死亡原因的鉴定情况。1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相关鉴定文书已向当事各方送达。18、沙河市人民医院关于氨咖黄敏胶囊的有关说明,证明该药品属感冒用药类非处方药,患者可自行购买,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等相关药品信息。1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事故后对涉案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和解材料,证明王龙海已对被害各方作出赔偿,取得谅解。21、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2月22日16时40分,被告人王龙海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事故调查至次日。22、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龙海以及被害人等的身份情况。23、被告人王龙海供述,证明2016年2月22日上午,其因感冒输了一瓶液。中午,陈某到翡翠城小区一门诊给其买了感冒胶囊,其吃了两粒。15时10分,其驾车沿沙河市南环路由东向西行至标准件市场路段时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被人拉出车外,后去了交警队。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相一致,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龙海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致多人受伤,对被告人王龙海酌情从重处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龙海在他人陪同下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龙海已对被害各方作出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龙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彩霞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杨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楠楠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