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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姜庆祯与张垒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庆祯,张垒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02号申请人姜庆祯,男,194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姜治国,系姜庆祯之子。被申请人张垒垒,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姜庆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垒垒驾驶的并所有的鲁AVV2**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庆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垒垒驾驶的并所有的鲁AVV2**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