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姜庆祯与张垒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庆祯,张垒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02号申请人姜庆祯,男,194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姜治国,系姜庆祯之子。被申请人张垒垒,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姜庆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垒垒驾驶的并所有的鲁AVV2**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庆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垒垒驾驶的并所有的鲁AVV2**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