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执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戴锋申请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锋,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戴锋,男,汉族,1980年1月7日生,云南省官渡区人。被执行人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永中路东聚大车配件市场综合服务楼八楼。法定代表人:黄春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锋与被执行人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昆明高原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第390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