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诸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4刑初35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诸容某(绰号“老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2414。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6)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诸容某接到吸毒人员沈某的电话,对方称要购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约定在珠海市南水镇伍鑫国际KTV附近交易。之后,被告人诸容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上述约定地点,与沈某通话确定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诸容某身上查获黑色MOTOROLA牌手机一部,从被告人诸容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头部位和车把手套内分别查获一包白色块状物质(内装有六小包)和一包白色晶体状物质(内装有三小包)。经鉴定,查获的白色块状物质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15克;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98克。另查明,被告人诸容某于2015年12月22日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梁某、黄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对被告人诸容某作出不予收押决定,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当天对其决定监视居住。在因本案被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诸容某于2016年3月23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林强。再查明,被告人诸容某因(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05号贩卖毒品案,于2015年9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因该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于2015年3月20日被监视居住,共被羁押2个月8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诸容某因患有××未被收监执行。本院在带领被告人诸容某进行××检查后,认为被告人诸容某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逮捕决定,因被告人诸容某在逃,公安机关遂对被告人诸容某进行网上追逃,直至2016年9月14日将被告人诸容某抓捕归案,并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截止2016年10月24日,共被羁押1个月11日。综上,被告人诸容某因(2015)珠金法刑初字205号贩卖毒品案共被羁押3个月19日。被告人诸容某因吸毒,于2008年9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3年10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5年1月14日被该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诸容某的供述、证人沈某、梁某、黄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诸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诸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诸容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诸容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诸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诸容某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下实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查扣的被告人诸容某所有的黑色MOTOROLA牌手机一部,在犯罪中使用,系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关于数罪并罚。被告人诸容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应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截至2016年10月24日本判决作出时,其因前罪被羁押3个月19日,尚余刑期6年8个月11日。其于2015年12月22日至12月25日被因本案被羁押的4日,应在刑期计算时予以折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诸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犯前罪未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四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98克,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15克,予以没收;本案查扣的作案工具黑色MOTOROLA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文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再犯的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