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执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龙,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4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龙,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芦山县。法定代表人:候泽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邱龙申请执行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邱龙申请执行标的为67200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惠富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雅安市芦山县志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邱龙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晓强审判员 刘冬琼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