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财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分行与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财保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分行(以下简称兰州银行敦煌分行)。负责人:闫小红。委托代理人:裴成文,该行职工。被申请人: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林。申请人兰州银行敦煌分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甘09财保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资金、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股东股权、公司库存商品和担保人张金明的银行资金账户约1500万元进行查封冻结。兰州银行敦煌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565.2吨库存商品五氧化二钒其中200吨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兰州银行敦煌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敦煌市金地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五墩分厂“敦煌动押2015-29号”项下200吨五氧化二钒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海审 判 员 丁丽华代理审判员 毛伟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