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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勇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蒲菲,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屏山县。法定代表人:殷勇,经理。被执行人:殷勇,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向家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殷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4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