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天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天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天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天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由原来的运城市天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运城市盐湖区春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运城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执字第59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