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非法持有先辈遗留的自制枪支一支,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可击燃底火,具备认定为枪支的条件,系变造枪支,具有杀伤力。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非法持有先辈遗留的自制枪支一支,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可击燃底火,具备认定为枪支的条件,系变造枪支,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登记表、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福海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汪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新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