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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秦水凤、张志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水凤,张志风,秦水凤,张志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水凤,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弄1支弄**号,现住妙高街道西街4弄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3********。被执行人:张志风,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大柘镇村下村文昌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86********。申请执行人秦水凤与被执行人张志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水凤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秦水凤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秦水凤申请(2016)浙1123执9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应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