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毛仕信与鹤山市家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仕信,鹤山市家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102号原告:毛仕信,男,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江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家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德胜工业区一区6号B栋。法定代表人:张海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仕信与被告鹤山市家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26383.2、名称“沙发架(56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毛仕信于2016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仕信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毛仕信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书 记 员 高 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