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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3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任均与于海丽、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均,于海丽,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均。被执行人:于海丽。被执行人:王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均与被执行人于海丽、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海丽、王伟在本案审理期间即下落不明,现仍无法获知二被执行人下落;经向银行、证券机构查询,发现除被执行人于海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9325.5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海丽、王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证券,上述9325.57元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1、13日执行划拨,并在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666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任均8659.57元;经向不动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海丽、王伟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机动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于海丽、王伟在执行中均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款8659.57元,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其余义务均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任均,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海丽、王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任均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持异议,并表示暂无被执行人于海丽、王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任均发现被执行人于海丽、王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铭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