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3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XX、贺XX、艾X、吴XX、张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XX,贺XX,艾X,吴X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子洲县。法定代表人高XX,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XX,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XX,男,1962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贺XX,女,1961年9月2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艾X,男,1994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吴XX,男,1971年10月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瓜园则湾乡。被执行人张X,女,1971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瓜园则湾乡。本院在执行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XX、贺XX、艾X、吴XX、张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责令五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6.2‰计算,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5月6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艾X履行执行款2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