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金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王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王奇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8187号原告:北京金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被告:王奇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王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奇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奇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诺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奇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