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包永会诉被告蔡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永会,蔡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946号原告包永会,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蔡星星,女,1983年6月1日,汉族,现住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永会诉被告蔡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永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焱审判员 刘春来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