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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福。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顺昌。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20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9503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亿鑫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9503元的冻结或其名下车辆、房产的查封。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9503元的冻结或其名下车辆、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