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执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海明、张淑琪、李新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张海明,张淑琪,李新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19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海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淑琪,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新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明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