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邓前志与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前志,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财保37号之一申请人邓前志,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库车县。被申请人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人民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郁东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新2923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价值20000元车号为xxxxxx长城哈佛H6小型普通客车壹辆。(查封动产期限2016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止,期限为两年)。现被申请人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反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沙雅县丰盛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价值20000元车号为xxxxxx长城哈佛H6小型普通客车壹辆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