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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许廷瑞等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许廷瑞,谢春香,马荣,李孟祥,李新芳,李新义,胡新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代表人:王成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个贷中心经理。被执行人:许廷瑞,男。被执行人:谢春香,女。被执行人:马荣,女。被执行人:李孟祥,男。被执行人:李新芳,男。被执行人:李新义,男。被执行人:胡新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延瑞、谢春香、马荣、李孟祥、李新芳、胡新泰、李新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16688.69元,执行费1650.3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金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