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2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彭杰与杨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杨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2186号原告:彭杰,男,1995年5月5日出生,侗族,务工人员,住铜仁市万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林,碧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嘉粼,碧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朋,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彭杰与被杨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彭杰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