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洪玲鹉与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玲鹉,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2889号原告洪玲鹉,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开发区滨海地区。法定代表人,王赛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玲鹉诉被告舟山东方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援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臧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