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吕东永与孙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永,孙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500号原告:吕东永,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孙文博,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吕东永诉被告孙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东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