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602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赵某,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