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鹏与邓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鹏,邓光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610号原告:林鹏,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邓光权,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鹏与被告邓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鹏于法定期限内未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