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于本军与沈玉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本军,沈玉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342号原告:于本军,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沈玉岩,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于本军与被告沈玉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本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本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本军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