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与陈绍南、唐彩华、孙静文、孙江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陈绍南,唐彩华,孙静文,孙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负责人:单明,行长。被执行人:陈绍南,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住南陵县。被执行人:唐彩华,女,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南陵县。被执行人:孙静文,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南陵县。被执行人:孙江宏,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绍南、唐彩华、孙静文、孙江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