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民终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淦超与伦国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伦国生,王淦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伦国生,男,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321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淦超,男,汉族,住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1513。委托代理人:高仕良,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伦国生因与被上诉人王淦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伦国生以与王淦超调解解决纠纷为理由,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自愿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伦国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伦国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丽审 判 员 :孔日新代理审判员 覃 争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