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XX与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4680号原告:XX,男,生于1976年8月12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二里乡星光村老街组23号。身份证号码:522132197608123714。被告:陈永胜,男,生于1984年11月10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二里乡二里村杨庄组86号。身份证号码:522132198411103634。本院受理原告XX诉被告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程明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友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