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091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束松芳与陶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松芳,陶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91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束松芳,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陶海军,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束松芳与陶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陶海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