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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贝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贝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85434311(1-1)。法定代表人:曹松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贝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海王花园27#楼A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BYWY44K。法定代表人:葛秋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贝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山东贝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4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